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铁道学会,英文全称:HunanRailwaySociety英文缩写:HRS。
第二条 湖南省铁道学会是由湖南省铁道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铁道科学技术相关单位、组织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非盈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组织,是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铁路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推动铁道行业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战略,团结和组织全省铁道科技工作者,促进铁道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铁道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和进步,促进与经济的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会员和铁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服务,把广大铁路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中央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民主办会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铁道学会的指导。
本会挂靠单位:中南大学,本会住所在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22号中南大学铁道学院,邮政编码:41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合作。
三、普及铁道知识,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推广新的科技成果。
四、开展铁道科技继续教育,组织技术培训,促进知识更新。
五、开展铁道科技方面的论证、技术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路内外委托承担课题研究、项目评估评审、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和认证,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质审查和年检等工作。
六、编辑出版发行铁道科技期刊和科普读物。
七、反映会员和铁道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开展铁道科技进步奖、詹天佑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活动,表彰奖励优秀铁道科技工作者活动,发现并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九、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十、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南大学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学生会员、高级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必须有加入学会愿望,拥护学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铁道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及群众团体,可申请被接纳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铁道科技工作者和具有高级技师的技术工人;
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科技人员;
3、在铁道科技工作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铁道科技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具有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资格),及获得博士学位的本会会员,在国际、国内有较高知名度或对促进铁路科技进步有突出贡献的学会会员,可向中国铁道学会申请高级会员;
6、成绩优秀、品行良好且热心参与铁道科技活动的高等院校攻读铁道及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生及关心铁路事业的高中生,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单位会员须由该单位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个人会员经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学会2名会员推荐,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统一印制的会员证。高级会员须报中国铁道学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学会的学术资料,优先在学会科技期刊上发表文章。单位会员可委托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服务和举办各种技术培训;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支持和参加决策论证、技术服务工作,单位会员协助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调离或外省、外单位会员调入,由会员所在单位联络员向秘书处报告,办理转接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学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除(二)、(四)两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长、秘书长由挂靠单位推荐。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时自动解聘学会领导职务,由秘书处根据缺额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增补建议,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补充新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当选时的工作单位或不能履行常务理事职责时,由原当选常务理事的工作单位提出人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替补。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的工作机构,委员会由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铁道专业学科的发展与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委员通过协商产生,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负责本专业学术活动计划制定与实施,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或科普活动,专业委员会可设立专业学组,学组负责人有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日常活动经费的管理与运用,严格财经纪律,定期向理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情况,决定秘书处及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各会员单位推荐一名兼职联络员,负责有关学会工作的联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拨款;
二、政府、科协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授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民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同类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如职务、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晋升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学会各组织的兼职工作人员从事学会工作的实绩,视为其本职工作的业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经2017年6月24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