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董事会
董事会章程 董事单位 董事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董事会活动 董事会工作备忘录 重要讲话
 

第一条 总则

1 .为了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搞好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把长沙铁道学院(简称长院)办成面向二十一世纪,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社会主义大学,同时推动学校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铁道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特成立长院董事会。

2 .长院董事会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立足铁路,面向社会,对长院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专业学科建设和其他重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咨询,加强学校与社会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办学,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和双向服务的新机制,促进长院和各董事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1 .董事会由承认董事会章程,热心高等教育,积极支持、关心长院发展并与学校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各界知名人士组成。

2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常务董事和董事若干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协商推选。副董事长和常务董事分别由董事长根据董事单位及董事个人承担的义务或社会影响在常务董事和董事中提名,经全体董事会议协商通过产生。董事由各董事单位推荐,全体董事会议通过产生。

3 .董事会可聘请若干名对学校建设有实际贡献的海内外社会活动家、企业家、专家学者为名誉董事或顾问。

4 .董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挂靠长院,设物资局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二人,其人选由长院推荐,经董事会认可聘任。

5 .董事会根据精简务实的原则,设立若干专项委员会,负责处理联合办学的有关事宜。

6 .董事因人事变动而不便继续担任董事时,董事单位可决定由其他负责人替换,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1 .监督学校的办学方向,寓言学校的发展规划,对学校的其他重大决策进行咨询、指导。

2 .定期听取学校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审议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执行情况,研究指导新的联合办学、联合科技攻关等方面的合作事宜。

4 .设立董事会基金,确定基金的投向,审议基金的使用,积极为扩大董事会基金筹措资金。

5 .坚持平等互利、协商合作的原则,积极促进教育与科技、教育与国民经济建设的密切结合,努力加快长院和各董事单位的建设与发展。

6 .根据需要,发展新的董事单位。

第四条 长院的义务

1 .优先向董事单位输送各类毕业生;优先为董事单位培训各层次各类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董事单位报考长院的职工和子弟入学。

2 .优先优惠向董事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主动为董事单位的技术攻关和技术开发服务。

3 .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图书资料等优先为董事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4 .优先聘请董事单位的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学院兼职教授、兼职研究生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进行科研合作,共同撰写科研论文或学校专著,联合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 .在校园内为对学校建设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董事单位或个人铭记留念。

第五条 董事单位及董事的义务

1 .优先优惠为学校师生的实习、社会实践和考察提供方便,帮助学校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建立产、学、研基地,促进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2 .优先为学校提供科研合作项目,促进学校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3 .积极宣传长院及董事会,推荐专家和高级技术人员到学校讲学,参加科研和学术交流,发展新的董事单位。

4 .在自愿的基础上,向董事会提供基金、物资等,支持长院的建设与发展。

5 .支持长院校办产业的发展,合作开发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条 董事会基金

由各董事单位和董事个人提供资助建立董事会基金,用于改善长院的办学条件,支持与董事单位的合作项目,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学业上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和董事单位的有关人员,少量用于董事会日常工作开支。

第七条 董事会的工作制度

1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2 .全体董事会议为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每年开会 1-2 次。全体董事会议、常务董事会议既可集中召开,也可分开召开。必要时经正、副董事长协商同意,可召开临时性会议。

3 .各董事单位委派一名董事代表负责联络工作。

4 .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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